被检举人仅被党纪政务处分是否影响检举人立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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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广超 杨蕴智 

机构地区:[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401120 [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研究中心 [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40112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2期63-65,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21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调查期间,陈某为减轻罪责,检举揭发了另一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的违法违纪事实。同年12月,经监察机关查证,陈某检举揭发的事实情况属实,张某的受贿数额已经达到了罪量标准。但是,考虑到被检举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监察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40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1],仅予以其党纪政务处分,而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监察机关 检举揭发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受贿数额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章》 刑事责任 他人财物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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