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违规为服刑人员传递款物行为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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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庆明[1] 王升洲[2]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300000 [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300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2期66-69,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7年,何某在担任某监狱监区管教民警期间,多次接收本监区及其他监区服刑人员家属的汇款及现金共14.69万元,受托从监狱外代买香烟、茶叶、药品等生活用品并传递现金供24名服刑人员使用,何某从中截留2.9万元占为己有。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处理,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关 键 词:滥用职权罪 占为己有 监区 管教民警 狱警 监狱 服刑人员 生活用品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D924.3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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