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通过扣押手机APP申领贷款并占有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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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兴 米卿 

机构地区:[1]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16000 [2]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316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2期70-72,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黄某系浙江省S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长期网络赌博,导致个人经济状况紧张。2018年初,黄某在办理黄某源诈骗案过程中,依法扣押黄某源手机一部,并通过讯问得知黄某源手机密码和支付宝账户密码。因赌博欠债还款压力较大,黄某遂产生套取黄某源支付宝资金的想法,因为支付宝内余额较少,未达目的。但是黄某在操作过程中发现,通过黄某源手机可以申请其支付宝内“蚂蚁借呗”的贷款,遂申请贷款6万元,用于归还赌债。

关 键 词:刑侦大队 侦查人员 诈骗案 支付宝 行为定性 网络赌博 扣押 赌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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