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说理应慎用刑法谦抑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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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腾姣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95-105,共11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根据对1100余份判决书的整理与分析能够发现,刑法谦抑性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一种“万精油”似的论据来加以使用,且存在滥用、误用导致说理不明的问题。刑法谦抑性在司法、立法活动中遭受争议的根源,在于其概念名称与核心内容之间的龃龉。刑法谦抑性的核心是对刑罚发动妥当性的追问,然而其本身无法独立完成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借助其他理论工具来加以具体展开。在司法活动中,使用刑法谦抑性概念既没有必要性,也无法为说理提供有力的论据,甚至可能有碍于司法说理。故而,应尽量谨慎地使用刑法谦抑性这一概念。

关 键 词:刑法谦抑性 司法说理 能轻不重 刑罚妥当性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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