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我国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3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ettlement Agreement under the Singapore Conciliation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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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连俊雅 Lian Junya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长江论坛》2022年第3期69-78,共10页Yangtz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际投资仲裁涉及中国的裁决执行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CFX087)。

摘  要:《新加坡调解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赋予经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法律强制力,为国际经贸往来提供新的安全保障。促进该公约在我国的落地,是我国构建以诉讼、仲裁和调解为主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我国商事调解法尽管缺失,但可先在司法领域建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我国现有的国内调解协议机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存在不协调之处。建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相匹配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乃当务之急。我国需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增加“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的规定,并在司法领域制定配套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 键 词:《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商事和解协议 执行机制 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审查制度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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