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对功能主义的分散式继受  被引量:27

The Decentralized Succession of Functionalism in the Civil Code’s Movable Security 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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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运杨 Li Yunya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107-121,共15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研究”(项目号2020PJC044);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现代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并未整体性继受功能主义,而是在形式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分散式继受了功能主义思路,主要体现为在担保物权的设立、登记、顺位及实现四个环节尽力统一对待各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的设立方面,统一对待各类可以创设担保物权的合同;在担保物权的登记方面,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在担保物权的顺位方面,构建统一的涵盖所有担保物权类型的顺位规则;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面,努力使取回权向优先受偿权靠拢。分散式继受的优势是易于接受,但弊端是忽视了两个重点领域的规范整合,分别是购置融资担保领域与权利担保领域。为实现法律内在体系的融贯性,在购置融资担保领域应进一步弱化取回权,做到所有权保留、直租型融资租赁与购置款抵押权的体系化适用;在权利担保领域,应尽力实现登记型权利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范统合。

关 键 词:动产担保 功能主义 分散式继受 购置融资担保 权利担保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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