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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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兴喜 

机构地区:[1]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出  处:《新理财(公司理财)》2022年第7期12-14,共3页

摘  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对定期报告存在异议,不论问题多么严重,都只能在签署的意见中表明自己的异议并陈述理由,而不能拒绝签署。6月2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分别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和公司原财务总监程静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 键 词:财务总监 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定期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 异议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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