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离婚制度与司法实践——以江北县司法档案中的离婚案件为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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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申萌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7-15,共9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陪都重庆江北县地方法院司法审判研究(1937-1945)”(17SKJ016);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民国江北县诉讼档案与地方社会变迁研究”(QYYJB1605);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的法律史课程教学模式创新研究”(CQGJ17003A);西南政法大学2021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民国基层婚姻诉讼及其裁断研究——以江北县地方法院诉讼档案为据”(2021XZXS-354)。

摘  要:《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颁行确立了中国近代婚姻法律制度,完成了中国婚姻法律向近代的转变,其中关于离婚的规定使女性获得了与丈夫同等的离婚权利。以四川江北县民国司法档案中的20个离婚案件为根据,可以一窥《中华民国民法》颁行实施后基层社会中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情况,女性婚姻权利意识觉醒,积极争取自身权利;法官力求劝谕夫妻和好,也注重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关 键 词:民国民法 离婚制度 司法档案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09[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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