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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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昕宇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36-41,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标志着我国性犯罪体系进一步完善,积极回应实践中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形势严峻而司法保护不足的困境,为未成年人性权利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实体保护规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应定位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性健全发展权利,是与强制性性侵害犯罪罪质不同的剥削性性侵害犯罪。第236条之一运用了推定的立法技术,推定的对象是行为人利用基于其特殊职责身份而享有的优势地位和权力,与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利用该优势地位为本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具备该要素是排除犯罪成立的关键路径。

关 键 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剥削性性侵害 未成年人性健全发展 性自主权 

分 类 号:D91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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