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研究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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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宁 YIN Ning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112-118,共7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民法典》的第1232条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环境侵权领域之中,这不仅是贯彻绿色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打击恶意环境侵权行为的客观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预防功能的实效,实现对被侵权人的全面救济是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追求。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请求权主体单一;赔偿金具体数额模糊与归属不明;制度运行配套设施不完备问题的存在大大削弱了其功能的发挥。为此,可以从扩充请求权主体的范围、明晰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归属与管理部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配套设施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环境侵权 民法典 环境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12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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