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额保险与否识别时点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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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青武[1,2,3] 虞琦挺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 [3]北京信用学会

出  处:《中国保险》2022年第7期28-32,共5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间的比较关系,财产损失险分为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这三类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根据现行《保险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关 键 词: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法》 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保险费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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