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要素  被引量:5

The Elements of the Examination System of Patent Validity by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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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荣齐[1,2] Guan Rongqi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天津300072 [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出  处:《学术论坛》2022年第2期28-41,共14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19BFX145);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案例研究”(2021SFAL028)。

摘  要: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制度旨在解决专利保护程序复杂冗长的难题,由主体、客体、方式和程序等要素构成。在新形势下,结合我国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议我国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主体集中化,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查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专利有效性诉讼一审案件实行专门管辖,对技术调查官队伍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客体二元化,建立授权后专利异议行政审查制度,在专利异议中只允许专利权人上诉;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方式民事化,同时允许专利异议诉讼采用行政诉讼方式;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程序便捷化,并废止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制度和“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但保留现有技术抗辩制度。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法院(庭) 专利有效性 专属管辖 专利异议 行政诉讼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3.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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