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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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家璞 陈士莉 刘盼盼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2]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34-36,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惩罚性赔偿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因其严重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超出被侵权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021年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浙江海蓝案”)①公开宣判。

关 键 词:被侵权人 违反法律规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制度 公开宣判 民法典 严重侵权行为 浮梁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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