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制度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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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法治》2022年第10期6-7,共2页

摘  要: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的处分权原则,法院针对何人与何事行使审判权取决于原告的起诉内容。当法院在诉讼中查明由原告所选择的诉讼主体与诉讼标的不相匹配而构成主体不适格时,通常也已获悉真正适格的当事人,此时是否应该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不适格主体、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参与诉讼,理论上称为“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关 键 词:不告不理 诉讼标的 当事人变更 适格主体 民事诉讼 审判权 诉讼主体 参与诉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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