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当事人变更的必要性及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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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建华[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出  处:《人民法治》2022年第10期8-12,共5页

摘  要:在诉的诸要素中,关于法院和诉讼标的的选择错误都可以在诉中通过“移送管辖”或“变更诉讼请求”等方式进行修正,对于同样极具法律技术性的当事人确定问题,也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允许原告在当事人选择错误时进行变更。在诉讼系属后,因发现当事人缺乏或失去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而更换非正当当事人,由真正适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情形,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变更”。

关 键 词:当事人变更 诉讼标的 移送管辖 当事人确定 当事人适格 救济途径 诉讼实施权 诉讼请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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