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小微权力监管仍须强化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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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宣金祥[1] 

机构地区:[1]安徽省天长市纪委

出  处:《人民法治》2022年第10期40-41,共2页

摘  要:村级“微腐败”主要是指发生在农村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层面的腐败,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村级“微腐败”多表现为小而多,但其危害性不可小觑,会直接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障碍。长期以来,我们党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村级“微腐败”。

关 键 词:微腐败 乡村振兴 小微权力 乡镇政府 危害性 组织层面 村级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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