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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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凌珂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10044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6期256-262,共7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FX065)。

摘  要:债权让与制度,具有不变更债的关系的同一性,但不具有公示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让与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具有表见让与的绝对效力。债权自由让与是原则,债权限制让与是例外。特别约定禁止让与的债权让与协议,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债务人明示认可。债权双重让与的效力作用于第三人。债务人是否清偿债务一般应取决于是否看到让与人的通知。为保护债务人的信赖利益,在受让人出示让与证据时,债务人的清偿有效。当先后通知均为受让人所作出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确认或提存。

关 键 词:债权让与 让与效力 禁让特约 双重让与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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