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习惯”法源地位的变化——基于利益博弈论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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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可 张兰君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830046 [2]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43-53,共11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  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批天山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资助项目(100321001);新疆大学科研启动项目“民法典习惯司法适用机制研究”(BS202205)。

摘  要:在《民法典》第10条规定中,“习惯”应当是指事实上的习惯。“习惯”在被国家认可上升为习惯法前,作为民间法的一部分属于社会性范畴;“习惯”在成为习惯法后,才归属于法律范畴。“习惯”的社会性体现在:“习惯”与社会个人之间、“习惯”与社会关系之间以及“习惯”与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影响。“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地位也在不断地变化。而在《民法典》背景下,“习惯”与法律同时作为一种民法的法律渊源被编入《民法典》第10条,其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博弈论现象,这是国家政治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博弈的最终结果。

关 键 词:《民法典》 “习惯” 法源地位 利益博弈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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