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适用规则  

Applicable Rules of Disappeared Circumstance of Invalid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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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丹[1] Wang Da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9期27-3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请求确认重婚无效的诉讼中,如果提起诉讼时有效婚姻的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一方已经死亡,重婚的效力能否因此补正,应当区分重婚另一方是否善意而确立不同的规则。如果另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因该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绝对无效,从性质上不应存在阻却事由,不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的婚姻效力在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补正。

关 键 词:无效婚姻 公序良俗 婚姻效力 重婚 阻却事由 适用规则 提起诉讼 绝对无效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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