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与破产撤销权  被引量:3

Providing Guarantee for Other's Debl and Bankruptcy Withdraw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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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刚[1] 叶林[1] 徐阳光[1] 戴景月 任一民 邹宇[4] 谢澍 陆晓燕 章恒筑[7] 黄贤华 Li Zhiga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5]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6]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8]上海破产法庭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9期105-111,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问题与观点李志刚:请教大家一个关于破产撤销权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关 键 词: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 破产撤销权 人民法院 财产担保 无偿转让 提前清偿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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