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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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22年第7期23-23,共1页

摘  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关 键 词:个人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费 代扣代缴 自愿原则 缴费义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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