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法律保护效力反思与逻辑调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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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远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金融与经济》2022年第7期75-84,共10页Finance and Economy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22M12649);重庆市2021年博士后资助项目(2021XM3106);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数字金融发展对中国金融稳定的影响与法治应对研究”(22SKJD038)。

摘  要:金融标准已成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机制有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通过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与金融机构服务文本的文本契合度比对可以发现: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在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之间,存在较大“保护盲区”。虽然金融标准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应回避在包容审慎原则下“内生于市场”的金融标准与“外生于市场”的金融法律,在生成机理和治理逻辑的根本差异。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逻辑需要不应陷于单一的工具主义的管制思维,而需强化金融法律限定与引导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生成的竞优环境,厘清金融标准生成的驱动方向,消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两种保护机制之间的保护盲区。

关 键 词:个人金融信息 安全标准 自我规制 工具主义 

分 类 号:F821.6[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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