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的廓清与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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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泽亮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专利代理》2022年第2期107-112,共6页Patent Agency

摘  要:假冒专利罪保护的具体法益内容应确定为“公众对专利标示制度的信赖”。以此法益内容为前提,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的本质在于徒有专利之“名”,而无专利之“实”,以此引起公众误认为所涉技术系专利技术,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理论上冒充专利行为符合假冒专利罪的行为本质,情节严重时可以被判定为此罪,但立法文本中“他人”二字成为释法所不可逾越的障碍,未来应予删除。假冒他人专利同时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属于“名”副其“实”,此时公众对专利标示制度的信赖未受到侵害,故应将此类行为排除在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之外。

关 键 词:假冒专利罪 保护法益 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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