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人该不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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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国涛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2年第5期18-19,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被告以其名下房产为案涉债务进行担保,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具有以房产价值为限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原审认定被告对沙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该案中,检察机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法院裁定再审后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改判被告以其设定抵押的房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体现了民事诉讼监督实体权利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凸显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登记 全部债务 担保责任 检察机关 二审程序 房产价值 程序公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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