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下中国与东盟商法趋同合作机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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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璟航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2]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7期60-68,共9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18VHJ002);南京大学(文科)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平台建设项目“我国周边安全建设与维稳维权斗争新形势研究”(2022300224);南京大学2021年优秀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中央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摘  要:构建中国与东盟间的商法趋同合作机制不仅是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亦是丰富国际法律合作模式的制度创新。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推动跨区域商法趋同,而商法趋同的世界经验则为中国与东盟法律合作提供了模式参考。构建中国与东盟商法趋同合作机制有助于解决区域范围内国际商事公约和商事示范法“碎片化”的适用困境,满足两地区域经贸关系发展和商事法律合作的现实需求。中国与东盟应在CAFTA框架下,立足本区域商法规范的一体化状况,采用“统一化”和“协调化”相结合的趋同模式,围绕商事基本法、商事合同、商事运输等重点领域,从规则制定、机构协调、纠纷解决、法律培训等环节入手,构建区域商法趋同的常态化合作机制。

关 键 词:法律合作 商法趋同 国际商事法律合作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商事合同 

分 类 号:DF96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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