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途径——以行政自制为视角  

Ways to Regulate Tax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Self-restr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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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菊花 Ma Juhua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稽查局,宁夏中卫755000

出  处:《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年第4期58-65,共8页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

摘  要:税法学传统观点认为,充分信赖并完全依靠立法权、司法权和公众参与,能够有效实现监督和规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三者的有机结合可达到行政规制的最佳效果。然而在实践中,三者的规制虽作用明显,但存在诸多局限性。基于此,税务机关内部开展的一系列规制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行政自制的角度出发,以税务机关为主体,借助于比例原则的应用、科学地裁量基准和层级监督体制来约束税务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亦是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立法规制 司法规制 公民参与 行政自制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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