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解决境外基建项目投资争议的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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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丘健雄 叶微娜 章丞亮 赵楚楚 

机构地区:[1]科伟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

出  处:《国际工程与劳务》2022年第7期72-75,共4页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

摘  要: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与东道国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中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协定,以东道国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投资仲裁来救济。有别于基建项目基础合同所提供的传统商事争议解决路径(例如诉讼或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协定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公法层面的独立救济措施,能一定程度避免投资人与东道国之间天然地位差距带来的不利因素。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被申请人 救济措施 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公法 基建项目 投资仲裁 东道国政府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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