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重大性标准的认定  被引量:5

The cognizance of the materiality standard of the compuls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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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青松[1] 伍雅琴 WANG Qingsong;WU Yaqi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64-75,共12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  金: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1SKJD030);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21年学生科研创新项目(MS-SS2021-002)。

摘  要:强制信息披露范围的正外部效应存在客观上限,故而对强制披露信息范围设置重大性标准是必然的选择,亦是检验一国证券披露制度的试金石。理论上主要存在投资者保护标准与价格敏感标准两种衡量信息重大性的方法,二者出发点不同,各有优劣,但不存在本质冲突。目前中国实践中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重大性标准的认定仍存在标准辐射范围不明、标准选择摇摆不定、标准可操作性欠缺的问题,是导致强制披露的监管效果欠佳的症结所在。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现状,未来应采取统一的重大性认定新二元标准,具体而言可以从三方面进行优化改进。一是将具有一般投资常识的投资者作为理性投资者标准。二是优化价格敏感标准定量阈值。三是采取“先价格敏感,后投资者保护”的标准适用顺序,在提升重大性判定准确性的同时提高研判效率。

关 键 词:强制信息披露 投资者保护标准 价格敏感标准 新二元标准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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