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健全生态环境法治相关内容的解读  被引量:2

How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in Respect of Yellow River Ba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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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佑海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 [2]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 [3]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22年第14期17-22,共6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20ZDA089)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专节和其他相关章节,对进一步依法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提出明确要求,这对全面实现黄河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为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水生态保护制度、水环境保护制度、水灾害治理制度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创新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要推进黄河流域执法和司法的联动与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完善履职尽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关 键 词:黄河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执法 环境司法 

分 类 号: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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