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彭中礼[1] Peng Zhongli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1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115-128,共1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司法政策百年发展史研究”(21ZDA120)。
摘 要:人工智能时代之来临,法律人基于各自的理论推演和预设,试图构建新型法理论。以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为例,学者们提出了产品责任说、高度危险说、用人者责任说以及法律主体责任说等代表性新观点。通过从生产者、使用者以及社会进步之角度进行思考,发现上述观点依然是传统侵权行为理论的延续。基于历史维度、主体维度以及技术维度反思,也可以发现,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动摇现有侵权责任分配原理,现有法理论可以处理好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归责问题。从法理论变革的视角来看,以人工智能为标志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会促进法理论在某些方面的变化,甚至可能是扩大了法律的规制领域,但是想要从根本上撼动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需要有其他变革的契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演绎表明,科技的发展促进法理论变革,需要具备多种耦合性因素,包括科技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制度因素,从而形成理论变革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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