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流动质押中质物交付的判断及责任认定  

Judgment of Delivery of Pledge of Flowing Pledge of Movable Property and Liability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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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阳[1] Cheng ya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0期74-77,8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动产流动质押中,通常由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签订三方协议,由出质人将财产交付给受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进行监管。对出质人交付质物的判断,不仅要求质物由监管人接收,且要求质物持续处于监管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以确保在实现存货流动性的同时,满足质权的担保功能要求。

关 键 词: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 动产 裁判要旨 质物 责任认定 担保功能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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