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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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寇秉辉 陈海霞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0期98-10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科处罚款所针对的对象为侵权商品本身,而非违法行为人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针对不同时期查获违法行为人的侵权商品,根据侵权商品确定其违法经营额,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分别科处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违法行为人 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商标法 经营额 理解与适用 行政部门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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