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主观明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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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恩 吴俊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409000 [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400025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4期23-2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司法实践中,有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行为人主张自己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理由是“主观上不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而,正确认识“主观明知”相关问题与犯罪构成间关系是准确认定犯罪的关键。通过犯罪构成分析可知,行为人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罪过,在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结构中,具有行政违法性认识即可整体认定刑事违法性认识,但从抽象事实错误和构成要件错误的角度则不宜定“重罪”。虽然此类案件定罪不存在障碍,但在办案时应引入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方法对比论证、妥善处理,以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

关 键 词:非法采伐 主观明知 犯罪构成 解释立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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