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自营真代理”骗取出口退税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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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剑峰 杨曦 

机构地区:[1]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523710 [2]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523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4期72-75,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6年开始A进出口公司以伪装成购销形式来代理B生产公司(玩具生产企业)货物报关出口与申请退税业务,即在实际货物出口过程中B生产公司与其国外真实客户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并实际履行,又与A进出口公司签订虚假货物销售合同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A进出口公司,A进出口公司提交B生产公司的送货单、购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放行通知书等资料进行申报退税。期间A进出口公司先行垫付退税款给B生产公司,再根据B生产公司开出的发票、购销合同、备案单证办理退税,过程中A进出口公司从退税款中收取6分人民币/每1美元合同金额的服务费。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出口公司 货物出口 报关单 购货合同 购销合同 退税 实际履行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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