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命运”原则下名为共同保险实为再保险的裁判标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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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广辉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2年第6期12-13,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分,应结合参与主体、权利义务、保险费收取、责任分摊等因素展开;名为“共保”实为“再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应注重从合同条款及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关 键 词:合同条款 裁判标准 共同保险 再保险 合同的效力 参与主体 保险费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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