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以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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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显兵[1] 罗毅 何娟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 [2]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2年第13期78-8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行为人违章驾车撞倒被害人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车连续碾压。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被撞倒时仍具有生命体征,此时,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案情:2021年1月4日7时10分,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川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四川省三台县北泉路路段,与被害人蒋某相撞致其摔倒在地,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关 键 词:逃逸致人死亡 司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案 二轮摩托车 四川省三台县 无证驾驶 蒋某 被害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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