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破产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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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蓝璟 刘卫华[2] 

机构地区:[1]广州软件学院管理系 [2]广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2年第2期43-47,共5页

摘  要:虚假破产罪的本质在于,债务人通过不当处分财产的手段,利用破产减免债务制度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债务人实施转移、处分财产行为应发生在破产程序之前,而不包括进入破产程序后实施的转移、处分财产行为。凡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减少公司、企业财产或增加公司、企业债务的其他行为,均可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手段除了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还包括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实施虚假破产”中的“破产”既包括破产清算程序,也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广义的破产程序。只有《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的制裁不足以实现对虚假破产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时,才能认定虚假破产行为对债权人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侵害达到了“严重”程度,从而给予刑罚处罚。

关 键 词:虚假破产罪 客观要件 认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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