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新规下证券中介机构责任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The Identification of Intermediaries’Liability under New Rules of Securities Mis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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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明哲[1] Cao Mingzhe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债券》2022年第8期36-41,共6页CHINA BOND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新规,对证券中介机构责任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也为投资者向证券中介机构主张权利提供了充足且明确的法律依据。新规诸多规则未采用连带责任的表述,为灵活认定证券中介机构责任预留了空间。新规对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修订可能对高收益债投资者等产生影响。新规重申了损失填补原则,丰富了证券中介机构责任抗辩的事由。

关 键 词:债券虚假陈述 承销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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