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物流领域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适用——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2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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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江[1,2] 郝志鹏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西南政法大学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 [3]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4期75-93,共19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编号:20VHQ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在事实上创设了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新规则,为司法实践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但其采用"结果论断式"而非"构成要件式"的规制模式,未能将善意取得规则与商事留置权制度进行有效的理据衔接,对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定,与海运物流领域的行业商事习惯及实践形成的海事司法"惯例"存在部分冲突。鉴于海运物流领域"债""物"要素高效集合与流转的行业特征,以及两大法系、国际公约交融适用的法律特征,建议根据实践需求,参考域外立法规制,在融通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理据逻辑的基础上,把握《海商法》修改契机,确立海运物流领域无关债权下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债物二分"规则。

关 键 词:海运物流 商事留置权 善意取得 理据融通 “债物二分”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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