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批准机构的功能适当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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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海波[1,2] 刘梦妮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 [3]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4]澳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4期226-244,共19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香港‘客卿’司法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BFX07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捕诉部门分分合合,与之伴随的是激烈的理论之争。捕诉关系的改革涉及逮捕批准机构的再造,必须以《宪法》为根本遵循,符合功能适当原则。与捕诉分离模式相比,捕诉合一模式可能导致以公诉条件吸收逮捕条件,也不能必然保证"正确地"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结构再造应当抛弃诉讼阶段模式和追诉中心主义,立足《宪法》,围绕批准逮捕权展开,以构造功能适当的批捕机构为要务。

关 键 词:逮捕批准 捕诉合一 捕诉分离 《宪法》 功能适当原则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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