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项下裁决适用公共政策的特殊情形及其基础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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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娜[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2期63-66,10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并未进一步解释何谓公共政策,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公约成员国在各自的司法实践中解决。

关 键 词:《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 仲裁解决 承认与执行 承认及执行 公共政策 特殊情形 争议事项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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