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链条中各主体的责任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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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2期67-71,88,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节段成果。

摘  要:刷单炒信产业链条涉及刷单平台、网店经营者、空包网站、物流、刷手等主体,各环节紧密衔接,且均有利可图。课题组在梳理刷单运营模式的基础上,从各主体行为、地位及作用出发,力求寻找合理规制路径。对于刷单平台、空包网站经营者,鉴于互联网经济中非法经营行为与传统行为类型有所区别,但二者在罪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故在现行刑法框架内,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予以规制较为安当。对于网店经营者,应区分正、反向剧单,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前置性法律及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制;对于物流端涉及的快递公司,若在案证据证实其明知剧单平台、空包网站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刷手,可采取屏蔽、查封或删除用于刷单的账号、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治措施。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社会危害程度 非法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兜底条款 惩治措施 刷手 刷单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4.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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