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入罪之限制与既未遂形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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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婉雨 

机构地区:[1]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2年第6期50-5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人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区器盗窃、扒窃”。这一修改使得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人罪标准上与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一同区别于普通盗窃而独立出来,即以扒窃形式实施盗窃的,不需要满足犯罪数额较大的人罪标准。

关 键 词:携带凶器盗窃 多次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 数额较大 盗窃罪 扒窃 既未遂形态 重大修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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