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现状及破局之路--以山东省聊城市政府规章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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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商光胜 吕佰明 逯恒纳 

机构地区:[1]山东省聊城市司法局

出  处:《中国司法》2022年第7期61-67,共7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一、地方政府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理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的提出,对新时代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设区的市政府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提升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一)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特点1.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一般以市长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关 键 词:设区的市 立法质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地方政府立法 政府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 山东省聊城市 《立法法》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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