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经济领域“必要设施”经营者的反垄断规制——以即时通信平台屏蔽外部网址链接为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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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自钦 

机构地区:[1]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北京100124

出  处:《电子政务》2022年第8期100-113,共14页E-Governme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研究”(批准号:21&ZD164)。

摘  要:科技进步促进了经济产业边界的日益扩张,随之是“必要设施”理论中“设施”内涵从有形设施到无形财产、从物理世界到网络空间的不断延伸。在构建数字规制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要素规制的国家政策指导下,即时通信平台屏蔽外部网络链接行为带来的启示是:在平台经济领域,应当认识到“必要设施”理论对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适用空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相对优势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所控制的平台和数据属于“必要设施”,平台拒绝向下游市场的竞争对手提供平台和数据流量接入服务的做法,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或者搭售行为。

关 键 词:平台经济 数字经济 平台监管 数据要素 市场规制 “必要设施”理论 反垄断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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