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是债法应当抛弃的概念  被引量:2

Why is"Joint Marital Debt"a Concept that should be Abandoned in Obliga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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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寓先 Zhou Yuxian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成都610032

出  处:《天府新论》2022年第5期102-112,共11页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典型案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夫妻共同债务”,原本用于描述夫妻之间如何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部债务。然而,司法实践却将其扩展到债法领域,试图调节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花费了大量精力确定其认定标准、清偿规则,以回应实践需求。但是,兼具婚姻家庭和债法双重内容的“夫妻共同债务”,既不能因为合意也不能因为共享举债利益而产生,其在债法意义上是一个伪法学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或妻一方取得后经转化而成,结合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在夫妻财产状况极为失衡的情况下,将财产取得证明责任分配于未举债配偶。依照举证结果,有区别地确定未举债配偶以一定财产为限的责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蕴含问题、利益相对平衡的解决之道。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保全 证明妨碍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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