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司法图景与工具转向  被引量:2

Judicial Picture and Instrumental Turn of Expulsion of Shareholders i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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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志 Mo Zhi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98-113,共16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基于私人自治与公共规制之间的平衡”(21A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后,股东除名相关纠纷中“无程序瑕疵”与“符合第17条列举情形”对法院判决支持均有显著影响,司法呈现出除名权法定化的现象.该现象源自对除名结果维度与工具维度的认识误区,资本维持过度与目的考察缺失是根本原因.为矫正此类司法限制,恢复除名的公司自治,理论上需持工具中性原则,并在保护团体利益的基础上展开规范.除名乃公司用以形成组织秩序的权力,直接指向股东的成员身份关系.应承认公司有权设定个性化的除名情形,但需受到团体规则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双重限制.法院应将除名决议与资本变动分离,以“不合理可行”为标准进行诉讼检验,同时可创设除名决议的工商预登记,保证权力的贯彻.

关 键 词:股东除名 工具与结果 团体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 实证研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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