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莫志 Mo Zhi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98-113,共16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基于私人自治与公共规制之间的平衡”(21A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后,股东除名相关纠纷中“无程序瑕疵”与“符合第17条列举情形”对法院判决支持均有显著影响,司法呈现出除名权法定化的现象.该现象源自对除名结果维度与工具维度的认识误区,资本维持过度与目的考察缺失是根本原因.为矫正此类司法限制,恢复除名的公司自治,理论上需持工具中性原则,并在保护团体利益的基础上展开规范.除名乃公司用以形成组织秩序的权力,直接指向股东的成员身份关系.应承认公司有权设定个性化的除名情形,但需受到团体规则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双重限制.法院应将除名决议与资本变动分离,以“不合理可行”为标准进行诉讼检验,同时可创设除名决议的工商预登记,保证权力的贯彻.
关 键 词:股东除名 工具与结果 团体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 实证研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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