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定位系统提供信息错误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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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艳霞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39-51,共13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卫星定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同程度产生侵害,《民法典》侵权编未规定卫星定位系统侵权责任。针对该法律空白,对比梳理我国与域外导航错误案例,及国外卫星导航错误侵权法律规定,我国卫星导航侵权责任可以部分借鉴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基于我国卫星导航事业的特殊性,应当从法解释学角度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卫星导航侵权理论,在立法方面扩张解释产品的概念,将导航信息与数据纳入产品范畴,导航提供商承担严格责任;在司法方面限制解释侵权责任原则,在责任形态、举证方式、赔偿方式等方面创设严格责任与过失相抵责任双驱机制。

关 键 词:卫星定位 侵权责任 比较过失责任 司法限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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