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困境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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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艺耀 

机构地区:[1]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民兴街道办事处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大陆桥视野》2022年第8期64-66,共3页New Silk Road

摘  要: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也表明其在破产程序中应尽重视、勤勉和善良管理、注意的义务和应当接受来自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各类主体的监督和自身自律监督,但由于立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破产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困境。为促进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忠实勤勉地履职判定标准和监督主体的职责,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追责制度,并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以期应对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困境,提高企业破产效率。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法院监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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