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防卫过当与刑法防卫过当的形式界标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Excessive Defense and Criminal Excessive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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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迪[1] LAN Di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53-60,共8页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  金: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7CFX019);2019年度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项目(编号:201987);2022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2ND0351)。

摘  要:防卫过当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民法防卫过当与刑法防卫过当既有联系,亦有区别。在防卫过当行为要件层面,“明显”的功能是为防卫人的预见义务提供判明基准,民法“超过必要的限度”与刑法“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实质相当。在防卫过当结果要件层面,“重大损害”实指“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民法“不应有的损害”不等于刑法“重大损害”。不应有的损害是否达到重大程度是民法防卫过当与刑法防卫过当的唯一形式界标。

关 键 词:民法防卫过当 刑法防卫过当 行为要件 结果要件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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